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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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月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婷張順清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連春 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張順清之管理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每萬元新臺幣叁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於被繼承人張順清之管理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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