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蕭琳耀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
相 對 人  黃湘羚 (原名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05年度潮補字第294號),聲請人因資力窘迫,無
法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
訴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法扶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力審
查詢問表、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及屏東縣東港鎮中低收入戶證
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潮補字第29
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則聲請人民國104
年無所得,而其名下財產中3筆不動產經本院拍賣,而剩餘
之1筆土地未變價前亦無法實際支出任何費用,亦經本院調
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266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
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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