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田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