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江至欣
被 告 郭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