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9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 伍個 共同改變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罪,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與附表所示之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核准用電並設有電表戶號之實際用電戶 劉玉珍 等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減少電費支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電之犯意聯絡,由甲○○將裝設在附表所示地點之電表,以破壞加工電表封印鎖及同字鉛封(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後,再將電表內部齒輪彎曲、加裝電子零件等方式,使計量器失準,藉此方法竊取臺電公司之電力使用。甲○○則向各該用電戶收取附表所示之報酬。嗣經臺電公司人員於民國98年2月5、6日會同警方在上開地點勘查,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偵審中之自白。⑵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訴及證人劉玉珍、 廖健和劉合川柯素汝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⑶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電費明細資料查詢、通聯紀錄及現場勘查照片。
三、被告為謀私利,四處為人改裝電表非法竊電,所為惡性非輕,惟本院念其患有口腔癌(有診斷證明書二紙在卷可憑)之情,就其所犯各罪,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應記取教訓,勿再觸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表:
┌────┬─────┬───────────┬────┐│用電戶│時間│地點│報酬│├────┼─────┼───────────┼────┤│劉玉珍│97年6月間│臺中縣太平市○○○○街│新台幣│││某日│25號│(下同)│││││9000元│├────┼─────┼───────────┼────┤│廖健和│97年8、9月│臺中縣○○鄉○○○路12│1萬元│││間某日│9巷1弄25之1號││├────┼─────┼───────────┼────┤│劉合川│97年8、9月│臺中縣○○鎮○○路320│1萬3000│││間某日│巷1號│元│├────┼─────┼───────────┼────┤│柯素汝│96年7月間│臺中縣大里市○○路○段│1萬5000│││某日│98巷4之3號3樓│元│├────┼─────┼───────────┼────┤│柯素汝│97年7月間│臺中縣太平市○○○街25│4萬5000│││某日│巷1號│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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