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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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8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4月13日至124年
4月12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乙○○於94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4,15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乙○○自97年3月2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共欠本金3,685,5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相對人丁○○於96年11月9日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債務人乙○○及相對人丁○○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7年9月1日及同年8月20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拍字第28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自由││986│建│││778│322/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117│金竹路│自由段│住家用鋼│第七層│││││109.42│陽台│8.84│平方公│全部│自由段││││112號7樓│986地號│筋混凝土│109.42││││││││尺││4142、││││││造、七層│││││││││││4143、│││││││││││││││││414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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