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8年2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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