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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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樓之1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6年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丙○○、丁○○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已屆96年4月1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抵押借款收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丁○○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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