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入出國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在越南之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之失蹤證明。
四、被告在越南之居民身分證。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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