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6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6年11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而該判決書,於96年12月18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址,並由送達代收人 邱清涵 簽名收受,並記載改送達民權路4段65號,並於翌日即96年12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則被告至遲應於96年12月29日前提起上訴,惟該期間適逢星期六,則應順延至96年12月31日前提起上訴。然被告遲於97年1月1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被告所提出上訴狀並蓋有本院收狀戳章時間可憑,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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