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應增加「﹝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業已發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甲○○與 林聖奇 (業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間,就上開竊盜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茲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犯罪後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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