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3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96年度偵字第2695號案件為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6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預見收集他人之帳戶、存摺者,將可能用以詐騙他人之財物,竟仍貪圖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犯意,於2006年7月28、29日其中1日,在高雄縣旗山鎮麥當勞速食店對面某路邊,將其在台中縣潭子鄉潭子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出租給不詳姓名男子,以15日為一期,每期租金新台幣2,000元,任由帳戶收集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在報紙刊登借貸廣告,誘使甲○○以電話聯繫接洽,自稱 陳志偉 之犯罪集團成員又在電話內謊稱須先支付手續費3900元,甲○○因此陷於錯誤,於同年8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如數匯入乙○○上揭帳戶。經甲○○事後查證,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而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現為本院審理中之前案(本院96年度簡字第820號),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乙○○預見收集他人之帳戶、存摺者,將可能用以詐騙
他人之財物,竟仍貪圖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犯意,於民國95年7月28、29日其中一日,在高雄縣旗山鎮麥當勞速食店對面某路邊,將其在台中縣潭子鄉潭子郵局所開設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出租給某一30餘歲、不詳姓名之男子,以15日為一期,每期租金新台幣(下同)2000元,任由帳戶收集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1日,佯以報紙廣告:「國泰世華銀行代辦貸款廣告」為餌,誘使 呂明郎 以電話聯繫接洽,自稱 鄭淑 如者接電話又謊稱:「須先付法律費用3900元及9500元,匯至0000000-000000-0帳戶」,呂明郎因此陷於錯誤,於95年8月4日,分二次如數匯入上開指定帳戶,而遭詐騙得逞,被告因此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3日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於96年8月31日以簡易判決處刑,該案件業於96年10月1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該案件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本院辦案進行簿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㈡觀之本案及前案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均以先刊登貸款廣告
、待被害人主動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貸款前需先支付手續費、相關法律費用之同一模式,向被害人呂明郎(前案)、甲○○(本案)詐騙金錢,且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均為被告上開潭子郵局帳號,堪認係屬同一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所為,則被告既係提供同一潭子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而為幫助詐欺行為,使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被害人呂明郎、甲○○,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是被告就本案與前案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
㈢本件追加起訴部分,係於96年10月24日始係屬本院,此有本
院第18349號收文章蓋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年22日雄檢惟光96偵26041字第92470號函可查,本件追加起訴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始行追加,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至本件追加之犯罪事實不僅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不同(應為想像競合犯,業如前述),且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本應認其起程序違背規定,惟於不受理判決與免訴判決原因併存時,應優先適用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先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定時,後起訴之案件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8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