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恐嚇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恐嚇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8日,減為拘│││││役29日││├────────┼────────┼────────┼────────┤│犯罪日期│96年5月5日│96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86號│字第404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彰交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47號│1639號│││├────┼────────┼────────┼────────┤││判決│96.05.24│96.08.08││││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彰交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247號│1639號│││├────┼────────┼────────┼────────┤││判決│96.06.27│96.08.08││││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3665號│字第13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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