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6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96年11月9日、97年1月11日裁定自96年11月16日、97年1月16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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