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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