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1174號上訴人甲○○(即 陳秀鑾 )(即被告)
1號被上訴人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