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黃賢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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