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王太山
被 告 邱美花 即 邱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