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77號
原   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訟訟代理人  劉玉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蔭瑩侯江旺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蔭瑩、侯江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89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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