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77號
原 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訟訟代理人 劉玉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蔭瑩 、 侯江旺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蔭瑩、侯江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89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