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邑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科
被 告 林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3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邑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科
被 告 林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3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