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彭朋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街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9頁),可徵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
中市北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735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
,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
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及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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