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52號
原   告  陳進財
被   告  安振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振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3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
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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