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上訴人佛光山寶塔寺法定代理人 唐佛道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安騏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偉政,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詳予說明被上訴人行使權利未違背誠信原則,亦不構成權利濫用等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國有非公用之不動產合於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其實際使用人固非不得依該條款規定申請租用,惟法未強制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必須與之成立租賃。被上訴人就其管理之系爭國有土地,未與上訴人成立租賃,亦無違背上開國有財產法規定可言。另上訴人上訴本院後,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鳶山堰水庫集水區」範圍過於廣泛,致將系爭土地含括在內,侵害伊財產權;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以前,未對伊行使物上請求權,係默示同意伊使用系爭土地,有拋棄行使物上請求權之意思;系爭土地上之柏油路係桃園縣大溪鎮公所鋪設,伊無鏟除之處分權云云,均屬新提出之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笫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原審未予以調查審究,亦無理由不備可言,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七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