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王嘉山 相對人 王嘉川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後,因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全案確定,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裁判已有執行力;該訴訟事件之本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閱屬實,爰依首開說明,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併諭知法定遲延利息之起迄日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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