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0000-000000B(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B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0000-000000B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5日10時45│100年8月3日至101年│101年8月30日至102│││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4月3日前間之某日│年8月30日間│││96小時內│││├──────┼─────────┼─────────┼─────────┤│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毒│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74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51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號│131號│13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51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號│131號│13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4號(已經苗│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栗地檢署以101年執│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再庚字第222號指揮│,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126年8月7日起至126│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年12月6日)│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至102│101年8月30日至102│102年8月30日至103│││年8月30日間│年8月30日間│年1月8日前│├──────┼─────────┼─────────┼─────────┤│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31號│131號│13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131號│131號│13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30日至103│102年12月間│102年8月30日至102│││年1月8日前││年12月31日止│├──────┼─────────┼─────────┼─────────┤│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31號│131號│13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131號│131號│13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30日至102│102年8月30日至102│102年10月某日晚間│││年12月31日止│年12月31日間││├──────┼─────────┼─────────┼─────────┤│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31號│131號│13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131號│131號│13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某日│102年8月30日至102│103年1月1日凌晨1時││││年11月30日止間│許│├──────┼─────────┼─────────┼─────────┤│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31號│131號│13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131號│131號│13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他字第269號(編號│││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已經臺中高檢署以│││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104年執執字52號指│││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揮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126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0000-000000B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日至103年│││││1月8日間某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49、9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實││13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判││13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269號(編號│││││2至16經定刑23年6月│││││,已經臺中高檢署以│││││104年執執字52號指│││││揮書執行,執行期間│││││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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