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麗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麗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麗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105年7月24日│105年7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號│字第733號│字第733號│字第1014號│字第1014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金之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638號A│第3638號B│第4280號A│第4280號B│││※與編號2合併應執行有│※與編號1合併應執行有│※與編號4合併應執行有│※與編號3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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