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
原 告 陳永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俊材 發支付命令
,惟吳俊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
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