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柳進興
複代理人 吳啟芳
被 告 郭晃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柳進興
複代理人 吳啟芳
被 告 郭晃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