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5號
原   告  鄭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
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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