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3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邱秉洋
       謝朝陽
被   告  魏藝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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