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戴溥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第生活管理委員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
  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
  爭調解標的價額,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
  請費,逾期未陳報,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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