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蔡欣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易群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真實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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