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吳健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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