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MaxlinesForwarderCo.
      ,Ltd.)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訴訟代理人  劉向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GhengLieNavigationC
      o.,Ltd.)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林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運送事件之保險人第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已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
,向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7號審理中,故兩造間於系爭運送事件中所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與上開訴訟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相關,爰依法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係訴外人海億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海億公司)委託聲請人自印尼運送系爭貨物至
臺灣,聲請人復將系爭貨物委由相對人運送,嗣因系爭貨物
於途中受有濕損,故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縱第一產險公司得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亦與聲請人得否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無涉
,前開本院104年度北商海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並非本
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自無聲請人所稱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適用之情形存在。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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