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陳真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二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合計二萬五千零六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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