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告 黃招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被告 王黃允
黃廟 潘黃占 黃金生 李黃英妹 黃粉黃順慶王金造 藍又宗 藍子庭 黃國棟 黃金玉 黃文校 黃素芳 黃素蘭 徐淑珠 黃竹川 王新換 黃信仁 黃信義 黃信智黃月華 黃月桃 黃月雲 黃月珍 黃來春 黃超群 黃春里 黃招輪 黃春梅 潘昭富黃惠美 承受訴訟人) 潘文成 (黃惠美承受訴訟人) 黃清雲潘玉霞 潘福源潘玉珠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曉文 被告 潘詰萓
潘玉靜 潘福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潘曉文被告 孫靖鈞
潘曉菁 潘曉文 詹興旺 潘彩錦詹玉部 承受訴訟人) 詹惠娟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麗美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勝宗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勝任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中成 詹中北 詹美旭 詹美智 潘美蓮詹中陽 承受訴訟人) 詹志豪 (詹中陽承受訴訟人) 詹逸文 (詹中陽承受訴訟人) 潘春息 潘忠厚 潘春華 潘義忠 潘義成潘秀琴 詹中耀 詹金霞 詹金禪 詹原碧 詹春美 詹宜繐詹宜臻 詹金蓮 詹金雀 黃金明 黃秀菊 何金車 何寬妹 何英梅 何晉教 何素帆 何進鄉 何素娟 詹德聰 詹盛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黃丁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起訴前已死亡之繼承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撤回非繼承人之被告 黃謝金環潘秀霞翁潘麗惠潘麗娟潘麗萍 、潘照祥;起訴後已死亡之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追加(承受訴訟)(卷一第183頁、卷二第38頁、第74頁、第129-130頁、第173-174頁),揆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亦應准許。
二、屏東縣○○鄉○○段○○○號為 王丁 所有,有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17日屏潮地一字第10630122800號函檢附○○○鄉○○段○○○○○○○○○○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卷二第136-138頁、卷三第104-105、113頁),土地既非本件被繼承人黃丁所有,原告具狀撤回(卷二第129頁),並無違誤。
三、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王黃廟 、徐淑珠、黃信義以外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丁前於民國39年11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且附表一所示遺產未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王黃廟、徐淑珠、黃信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無意見;被告黃竹川、黃月桃、黃粉是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希望變價分割,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丁已於39年11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基於繼承或基於代位繼承),共同繼承上開遺產,迄今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詳附表二所載頁數)、遺產稅逾課稅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卷一第12-19頁、卷二第181-203頁),是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堪信為真。而繼承人人數眾多,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僅少數人到庭表示意見,尚有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未知實際住居所者,是原告主張無從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協議,尚足採信。
(二)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
1款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其應繼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三所示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曾到庭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有表示無意見者亦有主張變價者,其餘被告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經濟效用、兩造意見,認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各繼承人即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爰裁判分割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丁遺產┌──┬────────────────┬───────┐│編號│標的│權利範圍│├──┼────────────────┼───────┤│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4│├──┼────────────────┼───────┤│2│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4│├──┼────────────────┼───────┤│3│屏東縣○○鄉○○段○○○○號土地│497/1988│└──┴────────────────┴───────┘附表二:被繼承人黃丁(39.11.8歿,p194、*p20)之繼承系統
表暨應繼分*p代表繼承系統表(p前面國字代表卷宗數,如二p表
卷二頁數;無國字表示卷一)
p代表戶籍謄本資料(同上)pp指陳報狀(同上)/代表應繼分┌──────┬────────┬───────────┬────────┐│1. 黃港 1/4│1. 黃金水 1/24│1.李黃英妹(代位)1/72│││50.7.25歿│47.9.13歿│p51、209│││p39、*p21│p50、207*p189│養女38.12.31收養││││、22├───────────┤││││2.黃粉是(代位)1/72│││││p52、59、210││││├───────────┤││││3.黃順慶(代位)1/72│││││p52、58、211│││├────────┼───────────┼────────┤││2.│││││王黃允1/24│││││p54、205││││├────────┼───────────┼────────┤││3.王黃廟1/24│││││p55、204││││├────────┼───────────┼────────┤││4. 黃輝雄 1/24│1.││││95.10.3歿│ 黃王金造 (配偶)1/168││││p42、65、214│p65、66、215、212││││*p23│││││├───────────┼────────┤│││2.│1││││ 黃秀棉 1/168(養女)│藍又宗1/336││││78.1.26歿│p220-221││││p60、212*p191│││││├────────┤││││藍子庭1/336│││││p220-221││││││││├───────────┼────────┤│││3.│││││黃國棟1/168│││││p60、66、215││││├───────────┤││││4.│││││黃金玉1/168│││││p60、68、216││││├───────────┤││││5.│││││黃文校1/168│││││p61、67、217││││├───────────┤││││6.│││││黃素芳1/168│││││p61、69、218││││├───────────┤││││7.│││││黃素蘭1/168│││││p61、70、219│││├────────┼───────────┼────────┤││5.│││││潘黃占1/24│││││p56、206││││├────────┼───────────┼────────┤││6.│││││黃金生1/24│││││p57、207│││├──────┼────────┼───────────┼────────┤│2. 黃添發 1/4│1.│1.│1││63.4.19歿│ 潘黃金妹 1/24│ 潘福義 1/168│孫靖鈞(原名:││p39*p24│99.8.31歿│103.9.10歿│ 潘志雄 )1/504│││p80*p28│p81、269*p30│p94、96、270││││├────────┤││││2│││││潘曉菁1/504│││││p94、97、271││││├────────┤││││3│││││潘曉文1/504│││││p95、98、272│││├───────────┼────────┤│││2.│││││ 洪潘玉霞 1/168│││││p83、255││││├───────────┤││││3.│││││潘福源1/168│││││p81、256││││├───────────┤││││4.│││││孫潘玉珠1/168│││││p84、257││││├───────────┤││││5.│││││ 潘詰萱 (原名: 潘玉梅 )│││││1/168│││││p85、258││││├───────────┤││││6.│││││潘玉靜( 潘玉美 )1/168│││││p86、259││││├───────────┤││││7.│││││潘福財1/168│││││p82、260│││├────────┼───────────┼────────┤││2.│1.││││ 黃德 1/24│王新換(配偶)1/192││││98.6.14歿│p99、106、230││││p71、103*p25│││││├───────────┤││││2.│││││黃信仁1/192│││││p99、104、232││││├───────────┤││││3.│││││黃信義1/192│││││p99、105、233││││├───────────┤││││4.│││││黃信智1/192│││││p100、106、234││││├───────────┤││││5.│││││葉黃月華1/192│││││p100、107、235││││├───────────┤││││6.│││││黃月桃1/192│││││p100、107、236││││├───────────┤││││7.│││││黃月雲1/192│││││p100、109、237││││├───────────┤││││8.│││││黃月珍1/192│││││p100、110、238│││├────────┼───────────┼────────┤││3.│1.││││ 黃水欽 1/24│黃來春1/144││││78.6.27歿│p111、116、241││││p77、111*p26├───────────┤││││2.│││││黃超群1/144│││││p111、117、242││││├───────────┤││││3.│││││黃春里1/144│││││p112、118、243││││├───────────┤││││4.│││││黃招輪1/144│││││p112、119、244││││├───────────┤││││5.│││││黃招龍1/144│││││p112、120、245││││├───────────┤││││6.│││││黃春梅1/144│││││p112、121、246│││├────────┼───────────┼────────┤││4.│1.黃惠美1/48│1.潘昭富1/96│││ 黃水筆 1/24│105.7.19死亡│二p142│││57.8.28歿│*二p143、二p139-142├────────┤││p71、128*p27││2.潘文成1/96│││││二p142││││├────────┤││││附註:無繼承權│││││1. 潘文平 104.8.2│││││宣告死亡二p167(│││││無子嗣)│││││2. 潘文煌 經收養,│││││改名 吳明東 (仍被│││││收養中)二p168│││├───────────┼────────┤│││2.黃清雲1/48│││││p122、125、250│││├────────┼───────────┤│││5.│徐淑珠1/24││││徐 黃秀鳳 1/24│p226││││101.5.29歿│││││p72、225*p192││││├────────┼───────────┤│││6.│││││黃竹川1/24│││││p72、227│││├──────┼────────┼───────────┼────────┤│3. 詹黃文花 │1│1│││1/4│ 潘新看 1/24│潘春息1/120│││82.3.11歿│90.6.9歿│p133、137、295│││p39、126、│p126、133、136├───────────┤││*p31│、299*p33│2│││││潘忠厚1/120│││││p133、138、296││││├───────────┤││││3│││││潘春華1/120│││││p134、139、297││││├───────────┤││││4│││││潘義忠1/120│││││p134、140、298││││├───────────┤││││5│││││潘義成1/120│││││p134、141、299│││├────────┼───────────┤│││2│1││││ 詹振興 1/24│詹中成1/144││││102.1.25歿│p288││││p126、130、286├───────────┼────────┤││*p32、*二p121│2│││││詹中北1/144│││││p289││││├───────────┤││││3│││││詹美旭1/144│││││p290││││├───────────┤││││4│││││詹美智1/144│││││p291││││├───────────┼────────┤│││5.│1.潘美蓮1/432││││詹中陽1/144│二p156││││105.6.6歿├────────┤│││p292│2.詹志豪1/432││││二pp130│二p156││││*二p157├────────┤│││二p155│3.詹逸文1/432│││││二p156││││││││├───────────┼────────┤│││6. 詹中南 1/144│1.詹德聰1/288││││78.1.19死亡(代位)│二p151││││二pp130├────────┤│││*二p154│││││二p169│2.詹盛丞1/288│││││二p152││├────────┼───────────┼────────┤││3│││││詹興旺1/24│││││p127、131││││├────────┼───────────┤│││4│1││││ 詹清 為1/24│ 詹潘秀琴 配偶1/144││││93.6.22歿│p142、146、303││││p127、142、145├───────────┤│││、302、*p34│2│││││詹中耀1/144│││││p142、147、304││││├───────────┤││││3│││││詹金霞1/144│││││p142、149、305││││├───────────┤││││4│││││ 詹金嬋 1/144│││││p142、150、303││││├───────────┤││││5│││││詹原碧1/144│││││p142、148、306││││├───────────┤││││6│││││詹春美1/144│││││p142、151、307│││├────────┼───────────┤│││5│1││││ 詹順育 (被代位)│詹宜繐(詹宜臻、原名:││││1/24│ 詹金鶴 )1/72││││58.11.18歿│p152、154、309││││p128*p35│二p212││││├───────────┤││││2│││││詹金蓮1/72│││││p152、155、310││││├───────────┤││││3│││││詹金雀1/72│││││p152、156、311│││├────────┼───────────┼────────┤││6│1潘彩錦(配偶)1/120││││詹玉部1/24│二p147││││105.7.13死亡├───────────┤│││二pp130│2詹惠娟1/120││││二p144│二p148││││二*p149├───────────┤││││3詹麗美1/120│││││二p147││││├───────────┤││││4詹勝宗1/120│││││二p147││││├───────────┤││││5詹勝任1/120│││││二p147││├──────┼────────┼───────────┼────────┤│4. 黃天來 1/4│1│1│││65.1.23歿│何 黃金葉 1/16│何金車1/112│││p40*p36│80.3.24歿│p166、170、319││││p157├───────────┤│││*p37│2│││││何寬妹1/112│││││p166、171、320││││├───────────┤││││3│││││何英梅1/112│││││p166、172、321││││├───────────┤││││4│││││何晉教1/112│││││p166、169、322││││├───────────┤││││5│││││何素帆1/112│││││p167、173、323││││├───────────┤││││6│││││何進鄉1/112│││││p167、170、319││││├───────────┤││││7│││││何素娟1/112│││││p167、174、323-1│││├────────┼───────────┼────────┤││2│││││黃金明3/32│││││p160、162、315││││├────────┼───────────┼────────┤││3│││││黃秀菊3/32│││││p160、163、316│││└──────┴────────┴───────────┴────────┘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兩造姓名│應繼分比例│├─────────────┼─────┤│1.李黃英妹│1/72│├─────────────┼─────┤│2.黃粉是│1/72│├─────────────┼─────┤│3.黃順慶│1/72│├─────────────┼─────┤│4.王黃允│1/24│├─────────────┼─────┤│5.王黃廟│1/24│├─────────────┼─────┤│6.黃王金造│1/168│├─────────────┼─────┤│7.藍又宗│1/336│├─────────────┼─────┤│8.藍子庭│1/336│├─────────────┼─────┤│9.黃國棟│1/168│├─────────────┼─────┤│10.黃金玉│1/168│├─────────────┼─────┤│11.黃文校│1/168│├─────────────┼─────┤│12.黃素芳│1/168│├─────────────┼─────┤│13.黃素蘭│1/168│├─────────────┼─────┤│14.潘黃占│1/24│├─────────────┼─────┤│15.黃金生│1/24│├─────────────┼─────┤│16.孫靖鈞(即潘志雄)│1/504│├─────────────┼─────┤│17.潘曉菁│1/504│├─────────────┼─────┤│18.潘曉文│1/504│├─────────────┼─────┤│19.洪潘玉霞│1/168│├─────────────┼─────┤│20.潘福源│1/168│├─────────────┼─────┤│21.孫潘玉珠│1/168│├─────────────┼─────┤│22.潘詰萱(即潘玉梅)│1/168│├─────────────┼─────┤│23.潘玉靜(即潘玉美)│1/168│├─────────────┼─────┤│24.潘福財│1/168│├─────────────┼─────┤│25.王新換│1/192│├─────────────┼─────┤│26.黃信仁│1/192│├─────────────┼─────┤│27.黃信義│1/192│├─────────────┼─────┤│28.黃信智│1/192│├─────────────┼─────┤│29.葉黃月華│1/192│├─────────────┼─────┤│30.黃月桃│1/192│├─────────────┼─────┤│31.黃月雲│1/192│├─────────────┼─────┤│32.黃月珍│1/192│├─────────────┼─────┤│33.黃來春│1/144│├─────────────┼─────┤│34.黃超群│1/144│├─────────────┼─────┤│35.黃春里│1/144│├─────────────┼─────┤│36.黃招輪│1/144│├─────────────┼─────┤│37.黃招龍│1/144│├─────────────┼─────┤│38.黃春梅│1/144│├─────────────┼─────┤│39.潘昭富│1/96│├─────────────┼─────┤│40.潘文成│1/96│├─────────────┼─────┤│41.黃清雲│1/48│├─────────────┼─────┤│42.徐淑珠│1/24│├─────────────┼─────┤│43.黃竹川│1/24│├─────────────┼─────┤│44.潘春息│1/120│├─────────────┼─────┤│45.潘忠厚│1/120│├─────────────┼─────┤│46.潘春華│1/120│├─────────────┼─────┤│47.潘義忠│1/120│├─────────────┼─────┤│48.潘義成│1/120│├─────────────┼─────┤│49.詹中成│1/144│├─────────────┼─────┤│50.詹中北│1/144│├─────────────┼─────┤│51.詹美旭│1/144│├─────────────┼─────┤│52.詹美智│1/144│├─────────────┼─────┤│53.潘美蓮│1/432│├─────────────┼─────┤│54.詹志豪│1/432│├─────────────┼─────┤│55.詹逸文│1/432│├─────────────┼─────┤│56.詹德聰│1/288│├─────────────┼─────┤│57.詹盛丞│1/288│├─────────────┼─────┤│58.詹興旺│1/24│├─────────────┼─────┤│59.詹潘秀琴│1/144│├─────────────┼─────┤│60.詹中耀│1/144│├─────────────┼─────┤│61.詹金霞│1/144│├─────────────┼─────┤│62.詹金嬋│1/144│├─────────────┼─────┤│63.詹原碧│1/144│├─────────────┼─────┤│64.詹春美│1/144│├─────────────┼─────┤│65.詹宜繐(即詹宜臻)│1/72│├─────────────┼─────┤│66.詹金蓮│1/72│├─────────────┼─────┤│67.詹金雀│1/72│├─────────────┼─────┤│68.潘彩錦│1/120│├─────────────┼─────┤│69.詹惠娟│1/120│├─────────────┼─────┤│70.詹麗美│1/120│├─────────────┼─────┤│71.詹勝宗│1/120│├─────────────┼─────┤│72.詹勝任│1/120│├─────────────┼─────┤│73.何金車│1/112│├─────────────┼─────┤│74.何寬妹│1/112│├─────────────┼─────┤│75.何英梅│1/112│├─────────────┼─────┤│76.何晉教│1/112│├─────────────┼─────┤│77.何素帆│1/112│├─────────────┼─────┤│78.何進鄉│1/112│├─────────────┼─────┤│79.何素娟│1/112│├─────────────┼─────┤│80.黃金明│3/32│├─────────────┼─────┤│81.黃秀菊│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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