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告 黃招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被告 王黃允
王 黃廟 潘黃占 黃金生 李黃英妹 黃粉 是 黃順慶 黃 王金造 藍又宗 藍子庭 黃國棟 黃金玉 黃文校 黃素芳 黃素蘭 徐淑珠 黃竹川 王新換 黃信仁 黃信義 黃信智 葉 黃月華 黃月桃 黃月雲 黃月珍 黃來春 黃超群 黃春里 黃招輪 黃春梅 潘昭富 ( 黃惠美 承受訴訟人) 潘文成 (黃惠美承受訴訟人) 黃清雲 洪 潘玉霞 潘福源 孫 潘玉珠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曉文 被告 潘詰萓
潘玉靜 潘福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潘曉文被告 孫靖鈞
潘曉菁 潘曉文 詹興旺 潘彩錦 ( 詹玉部 承受訴訟人) 詹惠娟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麗美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勝宗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勝任 (詹玉部承受訴訟人) 詹中成 詹中北 詹美旭 詹美智 潘美蓮 ( 詹中陽 承受訴訟人) 詹志豪 (詹中陽承受訴訟人) 詹逸文 (詹中陽承受訴訟人) 潘春息 潘忠厚 潘春華 潘義忠 潘義成 詹 潘秀琴 詹中耀 詹金霞 詹金禪 詹原碧 詹春美 詹宜繐 即 詹宜臻 詹金蓮 詹金雀 黃金明 黃秀菊 何金車 何寬妹 何英梅 何晉教 何素帆 何進鄉 何素娟 詹德聰 詹盛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黃丁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起訴前已死亡之繼承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撤回非繼承人之被告 黃謝金環 、 潘秀霞 、 翁潘麗惠 、 潘麗娟 、 潘麗萍 、潘照祥;起訴後已死亡之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追加(承受訴訟)(卷一第183頁、卷二第38頁、第74頁、第129-130頁、第173-174頁),揆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亦應准許。
二、屏東縣○○鄉○○段○○○號為 王丁 所有,有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17日屏潮地一字第10630122800號函檢附○○○鄉○○段○○○○○○○○○○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卷二第136-138頁、卷三第104-105、113頁),土地既非本件被繼承人黃丁所有,原告具狀撤回(卷二第129頁),並無違誤。
三、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王黃廟 、徐淑珠、黃信義以外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丁前於民國39年11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且附表一所示遺產未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王黃廟、徐淑珠、黃信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無意見;被告黃竹川、黃月桃、黃粉是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希望變價分割,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丁已於39年11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基於繼承或基於代位繼承),共同繼承上開遺產,迄今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詳附表二所載頁數)、遺產稅逾課稅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卷一第12-19頁、卷二第181-203頁),是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堪信為真。而繼承人人數眾多,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僅少數人到庭表示意見,尚有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未知實際住居所者,是原告主張無從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協議,尚足採信。
(二)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
1款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其應繼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三所示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曾到庭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有表示無意見者亦有主張變價者,其餘被告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經濟效用、兩造意見,認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各繼承人即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爰裁判分割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姚佳華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丁遺產┌──┬────────────────┬───────┐│編號│標的│權利範圍│├──┼────────────────┼───────┤│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4│├──┼────────────────┼───────┤│2│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4│├──┼────────────────┼───────┤│3│屏東縣○○鄉○○段○○○○號土地│497/1988│└──┴────────────────┴───────┘附表二:被繼承人黃丁(39.11.8歿,p194、*p20)之繼承系統
表暨應繼分*p代表繼承系統表(p前面國字代表卷宗數,如二p表
卷二頁數;無國字表示卷一)
p代表戶籍謄本資料(同上)pp指陳報狀(同上)/代表應繼分┌──────┬────────┬───────────┬────────┐│1. 黃港 1/4│1. 黃金水 1/24│1.李黃英妹(代位)1/72│││50.7.25歿│47.9.13歿│p51、209│││p39、*p21│p50、207*p189│養女38.12.31收養││││、22├───────────┤││││2.黃粉是(代位)1/72│││││p52、59、210││││├───────────┤││││3.黃順慶(代位)1/72│││││p52、58、211│││├────────┼───────────┼────────┤││2.│││││王黃允1/24│││││p54、205││││├────────┼───────────┼────────┤││3.王黃廟1/24│││││p55、204││││├────────┼───────────┼────────┤││4. 黃輝雄 1/24│1.││││95.10.3歿│ 黃王金造 (配偶)1/168││││p42、65、214│p65、66、215、212││││*p23│││││├───────────┼────────┤│││2.│1││││ 黃秀棉 1/168(養女)│藍又宗1/336││││78.1.26歿│p220-221││││p60、212*p191│││││├────────┤││││藍子庭1/336│││││p220-221││││││││├───────────┼────────┤│││3.│││││黃國棟1/168│││││p60、66、215││││├───────────┤││││4.│││││黃金玉1/168│││││p60、68、216││││├───────────┤││││5.│││││黃文校1/168│││││p61、67、217││││├───────────┤││││6.│││││黃素芳1/168│││││p61、69、218││││├───────────┤││││7.│││││黃素蘭1/168│││││p61、70、219│││├────────┼───────────┼────────┤││5.│││││潘黃占1/24│││││p56、206││││├────────┼───────────┼────────┤││6.│││││黃金生1/24│││││p57、207│││├──────┼────────┼───────────┼────────┤│2. 黃添發 1/4│1.│1.│1││63.4.19歿│ 潘黃金妹 1/24│ 潘福義 1/168│孫靖鈞(原名:││p39*p24│99.8.31歿│103.9.10歿│ 潘志雄 )1/504│││p80*p28│p81、269*p30│p94、96、270││││├────────┤││││2│││││潘曉菁1/504│││││p94、97、271││││├────────┤││││3│││││潘曉文1/504│││││p95、98、272│││├───────────┼────────┤│││2.│││││ 洪潘玉霞 1/168│││││p83、255││││├───────────┤││││3.│││││潘福源1/168│││││p81、256││││├───────────┤││││4.│││││孫潘玉珠1/168│││││p84、257││││├───────────┤││││5.│││││ 潘詰萱 (原名: 潘玉梅 )│││││1/168│││││p85、258││││├───────────┤││││6.│││││潘玉靜( 潘玉美 )1/168│││││p86、259││││├───────────┤││││7.│││││潘福財1/168│││││p82、260│││├────────┼───────────┼────────┤││2.│1.││││ 黃德 1/24│王新換(配偶)1/192││││98.6.14歿│p99、106、230││││p71、103*p25│││││├───────────┤││││2.│││││黃信仁1/192│││││p99、104、232││││├───────────┤││││3.│││││黃信義1/192│││││p99、105、233││││├───────────┤││││4.│││││黃信智1/192│││││p100、106、234││││├───────────┤││││5.│││││葉黃月華1/192│││││p100、107、235││││├───────────┤││││6.│││││黃月桃1/192│││││p100、107、236││││├───────────┤││││7.│││││黃月雲1/192│││││p100、109、237││││├───────────┤││││8.│││││黃月珍1/192│││││p100、110、238│││├────────┼───────────┼────────┤││3.│1.││││ 黃水欽 1/24│黃來春1/144││││78.6.27歿│p111、116、241││││p77、111*p26├───────────┤││││2.│││││黃超群1/144│││││p111、117、242││││├───────────┤││││3.│││││黃春里1/144│││││p112、118、243││││├───────────┤││││4.│││││黃招輪1/144│││││p112、119、244││││├───────────┤││││5.│││││黃招龍1/144│││││p112、120、245││││├───────────┤││││6.│││││黃春梅1/144│││││p112、121、246│││├────────┼───────────┼────────┤││4.│1.黃惠美1/48│1.潘昭富1/96│││ 黃水筆 1/24│105.7.19死亡│二p142│││57.8.28歿│*二p143、二p139-142├────────┤││p71、128*p27││2.潘文成1/96│││││二p142││││├────────┤││││附註:無繼承權│││││1. 潘文平 104.8.2│││││宣告死亡二p167(│││││無子嗣)│││││2. 潘文煌 經收養,│││││改名 吳明東 (仍被│││││收養中)二p168│││├───────────┼────────┤│││2.黃清雲1/48│││││p122、125、250│││├────────┼───────────┤│││5.│徐淑珠1/24││││徐 黃秀鳳 1/24│p226││││101.5.29歿│││││p72、225*p192││││├────────┼───────────┤│││6.│││││黃竹川1/24│││││p72、227│││├──────┼────────┼───────────┼────────┤│3. 詹黃文花 │1│1│││1/4│ 潘新看 1/24│潘春息1/120│││82.3.11歿│90.6.9歿│p133、137、295│││p39、126、│p126、133、136├───────────┤││*p31│、299*p33│2│││││潘忠厚1/120│││││p133、138、296││││├───────────┤││││3│││││潘春華1/120│││││p134、139、297││││├───────────┤││││4│││││潘義忠1/120│││││p134、140、298││││├───────────┤││││5│││││潘義成1/120│││││p134、141、299│││├────────┼───────────┤│││2│1││││ 詹振興 1/24│詹中成1/144││││102.1.25歿│p288││││p126、130、286├───────────┼────────┤││*p32、*二p121│2│││││詹中北1/144│││││p289││││├───────────┤││││3│││││詹美旭1/144│││││p290││││├───────────┤││││4│││││詹美智1/144│││││p291││││├───────────┼────────┤│││5.│1.潘美蓮1/432││││詹中陽1/144│二p156││││105.6.6歿├────────┤│││p292│2.詹志豪1/432││││二pp130│二p156││││*二p157├────────┤│││二p155│3.詹逸文1/432│││││二p156││││││││├───────────┼────────┤│││6. 詹中南 1/144│1.詹德聰1/288││││78.1.19死亡(代位)│二p151││││二pp130├────────┤│││*二p154│││││二p169│2.詹盛丞1/288│││││二p152││├────────┼───────────┼────────┤││3│││││詹興旺1/24│││││p127、131││││├────────┼───────────┤│││4│1││││ 詹清 為1/24│ 詹潘秀琴 配偶1/144││││93.6.22歿│p142、146、303││││p127、142、145├───────────┤│││、302、*p34│2│││││詹中耀1/144│││││p142、147、304││││├───────────┤││││3│││││詹金霞1/144│││││p142、149、305││││├───────────┤││││4│││││ 詹金嬋 1/144│││││p142、150、303││││├───────────┤││││5│││││詹原碧1/144│││││p142、148、306││││├───────────┤││││6│││││詹春美1/144│││││p142、151、307│││├────────┼───────────┤│││5│1││││ 詹順育 (被代位)│詹宜繐(詹宜臻、原名:││││1/24│ 詹金鶴 )1/72││││58.11.18歿│p152、154、309││││p128*p35│二p212││││├───────────┤││││2│││││詹金蓮1/72│││││p152、155、310││││├───────────┤││││3│││││詹金雀1/72│││││p152、156、311│││├────────┼───────────┼────────┤││6│1潘彩錦(配偶)1/120││││詹玉部1/24│二p147││││105.7.13死亡├───────────┤│││二pp130│2詹惠娟1/120││││二p144│二p148││││二*p149├───────────┤││││3詹麗美1/120│││││二p147││││├───────────┤││││4詹勝宗1/120│││││二p147││││├───────────┤││││5詹勝任1/120│││││二p147││├──────┼────────┼───────────┼────────┤│4. 黃天來 1/4│1│1│││65.1.23歿│何 黃金葉 1/16│何金車1/112│││p40*p36│80.3.24歿│p166、170、319││││p157├───────────┤│││*p37│2│││││何寬妹1/112│││││p166、171、320││││├───────────┤││││3│││││何英梅1/112│││││p166、172、321││││├───────────┤││││4│││││何晉教1/112│││││p166、169、322││││├───────────┤││││5│││││何素帆1/112│││││p167、173、323││││├───────────┤││││6│││││何進鄉1/112│││││p167、170、319││││├───────────┤││││7│││││何素娟1/112│││││p167、174、323-1│││├────────┼───────────┼────────┤││2│││││黃金明3/32│││││p160、162、315││││├────────┼───────────┼────────┤││3│││││黃秀菊3/32│││││p160、163、316│││└──────┴────────┴───────────┴────────┘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兩造姓名│應繼分比例│├─────────────┼─────┤│1.李黃英妹│1/72│├─────────────┼─────┤│2.黃粉是│1/72│├─────────────┼─────┤│3.黃順慶│1/72│├─────────────┼─────┤│4.王黃允│1/24│├─────────────┼─────┤│5.王黃廟│1/24│├─────────────┼─────┤│6.黃王金造│1/168│├─────────────┼─────┤│7.藍又宗│1/336│├─────────────┼─────┤│8.藍子庭│1/336│├─────────────┼─────┤│9.黃國棟│1/168│├─────────────┼─────┤│10.黃金玉│1/168│├─────────────┼─────┤│11.黃文校│1/168│├─────────────┼─────┤│12.黃素芳│1/168│├─────────────┼─────┤│13.黃素蘭│1/168│├─────────────┼─────┤│14.潘黃占│1/24│├─────────────┼─────┤│15.黃金生│1/24│├─────────────┼─────┤│16.孫靖鈞(即潘志雄)│1/504│├─────────────┼─────┤│17.潘曉菁│1/504│├─────────────┼─────┤│18.潘曉文│1/504│├─────────────┼─────┤│19.洪潘玉霞│1/168│├─────────────┼─────┤│20.潘福源│1/168│├─────────────┼─────┤│21.孫潘玉珠│1/168│├─────────────┼─────┤│22.潘詰萱(即潘玉梅)│1/168│├─────────────┼─────┤│23.潘玉靜(即潘玉美)│1/168│├─────────────┼─────┤│24.潘福財│1/168│├─────────────┼─────┤│25.王新換│1/192│├─────────────┼─────┤│26.黃信仁│1/192│├─────────────┼─────┤│27.黃信義│1/192│├─────────────┼─────┤│28.黃信智│1/192│├─────────────┼─────┤│29.葉黃月華│1/192│├─────────────┼─────┤│30.黃月桃│1/192│├─────────────┼─────┤│31.黃月雲│1/192│├─────────────┼─────┤│32.黃月珍│1/192│├─────────────┼─────┤│33.黃來春│1/144│├─────────────┼─────┤│34.黃超群│1/144│├─────────────┼─────┤│35.黃春里│1/144│├─────────────┼─────┤│36.黃招輪│1/144│├─────────────┼─────┤│37.黃招龍│1/144│├─────────────┼─────┤│38.黃春梅│1/144│├─────────────┼─────┤│39.潘昭富│1/96│├─────────────┼─────┤│40.潘文成│1/96│├─────────────┼─────┤│41.黃清雲│1/48│├─────────────┼─────┤│42.徐淑珠│1/24│├─────────────┼─────┤│43.黃竹川│1/24│├─────────────┼─────┤│44.潘春息│1/120│├─────────────┼─────┤│45.潘忠厚│1/120│├─────────────┼─────┤│46.潘春華│1/120│├─────────────┼─────┤│47.潘義忠│1/120│├─────────────┼─────┤│48.潘義成│1/120│├─────────────┼─────┤│49.詹中成│1/144│├─────────────┼─────┤│50.詹中北│1/144│├─────────────┼─────┤│51.詹美旭│1/144│├─────────────┼─────┤│52.詹美智│1/144│├─────────────┼─────┤│53.潘美蓮│1/432│├─────────────┼─────┤│54.詹志豪│1/432│├─────────────┼─────┤│55.詹逸文│1/432│├─────────────┼─────┤│56.詹德聰│1/288│├─────────────┼─────┤│57.詹盛丞│1/288│├─────────────┼─────┤│58.詹興旺│1/24│├─────────────┼─────┤│59.詹潘秀琴│1/144│├─────────────┼─────┤│60.詹中耀│1/144│├─────────────┼─────┤│61.詹金霞│1/144│├─────────────┼─────┤│62.詹金嬋│1/144│├─────────────┼─────┤│63.詹原碧│1/144│├─────────────┼─────┤│64.詹春美│1/144│├─────────────┼─────┤│65.詹宜繐(即詹宜臻)│1/72│├─────────────┼─────┤│66.詹金蓮│1/72│├─────────────┼─────┤│67.詹金雀│1/72│├─────────────┼─────┤│68.潘彩錦│1/120│├─────────────┼─────┤│69.詹惠娟│1/120│├─────────────┼─────┤│70.詹麗美│1/120│├─────────────┼─────┤│71.詹勝宗│1/120│├─────────────┼─────┤│72.詹勝任│1/120│├─────────────┼─────┤│73.何金車│1/112│├─────────────┼─────┤│74.何寬妹│1/112│├─────────────┼─────┤│75.何英梅│1/112│├─────────────┼─────┤│76.何晉教│1/112│├─────────────┼─────┤│77.何素帆│1/112│├─────────────┼─────┤│78.何進鄉│1/112│├─────────────┼─────┤│79.何素娟│1/112│├─────────────┼─────┤│80.黃金明│3/32│├─────────────┼─────┤│81.黃秀菊│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