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
原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
被   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路○○○巷○○弄○號,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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