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00號
抗 告 人 許月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桃簡
字第400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
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人之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