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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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陳英 等人間100年度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