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99號原告 吳勤娜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
蔡錫欽 律師被告 石秋清
朱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 律師
林小燕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復收受被告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被告應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告及被告二人本人均應到場。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