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陳文財
侯秀湘 原告 陳彥銘
陳品樺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雅雯 被告 郭世詮 被告彰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何雅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何雅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且此解釋於刑事裁定文字有顯然誤寫者,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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