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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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宗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宗寬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宗寬涉犯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併參諸卷證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準強盜罪名,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因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發佈通緝後,於101年1月12日通緝到案,其顯有逃亡之事實,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101年1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爰自101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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