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抗告人 詹正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紀敏忠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