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孟浩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被告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莊丞茹 律師 吳宏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需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於101年4月30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本件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該準據法規定內容及其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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