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132號
原   告  曾恩榮
被   告  楊秉融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秉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並約定利息為7,000元。詎被告楊秉融不僅未依約還款
,復基於脫產之意思,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將其名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移轉並登記予被
告蔡秀美,被告蔡秀美明知及此,復加以配合辦理車籍過戶
登記,使原告無法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對系爭汽車執行而受
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就系爭汽車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原告就
被告間系爭汽車之買賣行為,未聲明撤銷)應予撤銷。
二、被告楊秉融則以:伊有欠原告錢沒錯,但系爭汽車是伊的,
因為伊欠當鋪錢,伊母親幫伊將系爭車輛賣掉,伊與蔡秀美
間就系爭汽車之買賣是真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蔡秀美則以:系爭汽車係伊姊夫 陳榮福 用伊的名字買的
,伊只是人頭。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間就系爭汽車成立買賣關係,被告楊秉融將系爭汽車登
記至被告蔡秀美名下係屬有償行為。
㈡被告楊秉融將系爭汽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被告蔡秀美名下
後,仍因在夜市賣牛排而月收入約25,000元至26,000元。
㈢依被告楊秉融106、107年度的財產資料及聯合徵信資料,顯
示被告楊秉融於106、107年度名下並無所得或財產。
五、本件爭點:
㈠被告楊秉融移轉系爭汽車所有權並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被告
蔡秀美名下後,是否即成為無資力之人?
㈡原告主張被告蔡秀美於受讓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明知該
交易行為有害於原告之權利,有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汽車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有無理
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
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
條第2項所謂「有害及債權」或「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係
指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
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必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
之。苟債務人就其有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
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
行使撤銷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意
旨參照)。準此,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提起撤銷詐害
債權之訴,須因被告楊秉融之有償行為,使被告楊秉融陷於
無資力之狀態,致有害於原告債權之行使,且以被告蔡秀美
於受益時亦明知有害於原告之權利者為限,合先敘明。
㈡被告楊秉融移轉系爭汽車所有權並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被告
蔡秀美名下後,並未成為無資力之人。
被告楊秉融於106、107年度名下雖無所得或財產紀錄,然其
為上揭所有權移轉及車籍過戶登記行為後,仍因在夜市賣牛
排,而有月收入約25,000元至26,000元等情,業據兩造所不
爭執,是被告楊秉融每月仍有固定之收入來源,已堪認定。
參以原告陳稱:「(有何證據被告楊秉融將系爭汽車移轉登
記給被告蔡秀美後,他就成為無資力之人?)他有能力還,
但他就是不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復未對被告
楊秉融已因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而陷於無資力之事實為舉證
,自難認被告楊秉融已因上揭處分行為而陷於無資力,致有
害於原告債權行使之情形發生。
㈢原告主張被告蔡秀美於受讓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明知該
交易行為有害於原告之權利乙節,為無理由。
原告雖以其於聲請對系爭汽車強制執行後,始發現上揭車籍
過戶情事,而認被告蔡秀美係配合被告楊秉融脫產云云。然
參酌原告自陳:系爭汽車係被告蔡秀美透過車行購買等語(
見本院卷第75頁);又被告間就系爭汽車係成立有償的買賣
關係等情,亦如前述。準此,被告間既係透過市場機制媒合
始成立系爭汽車之買賣關係,依一般社會交易常情,已難認
被告蔡秀美有何配合脫產之情事,是原告上揭主張難認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
間就系爭汽車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對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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