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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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泉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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