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238號
原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君
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徐豪雄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億捌仟參佰捌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參佰零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佰零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