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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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貞
代 理 人 郭火木
被 告 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于寶慶
被 告 陳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29,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