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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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上訴人 陳炯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灣省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陳炯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提起上訴,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原審駁回上訴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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