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林鈺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鈺淇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1日及民國(下同)110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1日起至民國
(下同)112年1月11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480固定計息。
新臺幣29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117年1月25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1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79,93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鈺淇│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92224││十年三月十一││四八│││元││日起│││├──┼───┼─────┼──────┼──────┼───────┤│002│新臺幣│林鈺淇│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287709││十年二月二十││點一八│││元││五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鈺淇│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2224││十年三月十一││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林鈺淇│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87709││十年二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五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